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温政发〔2021〕 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十三)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业务指导,招标人应严格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行政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实践操作进行专项检查,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及时纠正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等问题。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 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
(十四)优化招标投标办事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简化入场登记手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网上办理服务,让投标人可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强制要求现场办理入场登记。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和原件核对事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未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含补疑、答疑文件)发布的同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含补疑、答疑文件)发布的同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及承诺制。
(十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在全市范围内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实现不见面开标常态化,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地域上和项目类型上的全覆盖。加大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技术、电脑设备软硬件建设,为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提供技术支撑。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数据的互联共享。
(十六)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电子保函。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保证金制度改革,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保函业务,鼓励企业以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证保险保函和电子担保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探索信用与保证金挂钩机制,鼓励招标人对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对投标人以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及时清退并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内容。在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已完工程过程结算价款。
(十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招标人应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评审信息、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畅通违法线索来源渠道。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发动群众、深挖彻查”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主体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排查。建立举报处理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在举报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分工,规范举报处理工作流程。
(二十)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公布投诉渠道、投诉受理流程、投诉处理时限,规范投诉处理过程,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及投诉救济渠道。及时回应投诉,充分重视每条具有实质性指向的线索,认真查处和纠正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对查无实据、无法查实及恶意投诉的案件,要及时结案,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加大对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办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面广的大案要案;对影响比较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处罚。加大刑事审判力度,对招标投标犯罪行为“零容忍”,切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二十二)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问题共商、重大线索联查、集体研究讨论等联动机制,并根据职能分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优化行纪刑联动,加强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的联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二十三)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对招标投标监管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抓好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注重事前工作指导,实施精准化服务。行政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二十四)建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的过程监督,增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重点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组织资深专家对招标投标情况 进行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完善相关制度。
(二十五)强化监督问责。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审批条件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或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